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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建发布规范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

房产头条 西安市住建局 2021-07-15 09:27:58
[摘要]日前,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

  日前,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曲江新区社区卫健局,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意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促进物业服务公开公示规范化、统一化,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且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二、公开公示内容

    (一)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要求,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彩色影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等)、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等;

    (四)物业服务企业客户服务电话、工程维修电话、应急值班电话、投诉监督电话;

    (五)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六)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车位权属等信息;

    (七)水、电、气、热等代收代缴事项,专营单位服务电话;

    (八)水、电、热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分摊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已执行“一费制”的住宅小区可不公示此项内容);

    (九)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

    (十)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如共有场地停车费、共有设施租赁费、共用部位广告费等),每年第一季度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信息。

    以上前七项须在服务期内持续公示,剩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公示设施建设

    按照美观、规范、实用的基本原则,在住宅小区大门出入口、业主活动场所等显著位置设置“一牌一箱四栏”,即: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物业服务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设置在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其余公示设施设置在小区内业主主要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

    (一)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

    主要公示物业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维保单位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客户服务电话、工程维修电话、应急值班电话和投诉监督电话。

    (二)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开启一次,及时了解、掌握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三)四栏设置和公示内容

    1.物业服务公示栏。主要用于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维保单位营业执照、物业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等信息。

    2.政策法规宣传栏。主要用于向业主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小区实际,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增强宣传针对性。

    3.管理规约公开栏。主要用于向业主公开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要长期公示,便于业主了解掌握,自觉遵守执行。

    4.小区事务公示栏。主要用于公示第五至第十一项内容,以及需要告知全体业主的其他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是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实际举措;是增加物业服务透明度,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级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立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落实信息公开公示。

    (二)严格抓好落实。全市范围内所属物业管理小区,要于8月15日前全部完成“一牌一箱四栏”的设施建设和信息公示。为避免重复建设,已按法律法规设置了统一、规范的信息公开公示设施的,可在原有设施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各区县、开发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在不改变“一牌一箱四栏”基本格局和公示内容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区域特点适当调整图案颜色、宣传标语,增加本单位标识。

    (三)加强检查督导。各区县、开发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进行信用扣分;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共同推动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


编辑:鲍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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