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27日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文件明确,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此外,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中新财经)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信息截图。
编辑: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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