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华商房产 > 房产头条 > 正文

加强租赁监管 西安个人发布租赁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

房产头条 西安住建 2021-05-24 14:28:02
[摘要]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

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消息,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附:

1.png

2.png

3.png

编辑:李欢

相关热词搜索: 租赁 房源 西安

上一篇:房地产税落地势在必行 专家建议这两地应积极推出试点 下一篇:年内房地产调控近200次 涉房金融监管持续收紧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